【哲學星期五@高雄】在職場中,我受到性別歧視了嗎?


2015年勞動部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所規定的「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進行意見調查,其中性別歧視占了最大比例,而在歧視評議委員會受理的申訴案中,有七成與性別歧視有關,其中更以懷孕歧視、育嬰留職停薪後無法復職,以及性騷擾這三種狀況為最多。

職場性別歧視係因性別或性傾向而遭受到工作上的不平等待遇。在〈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之前,公司明定單身、禁孕條款,即勞工因結婚或懷孕時須主動提出離職之事實有所聞。然而今日女性投入職場已成常態;資方對女性擔任家中勞務、養兒育女為主要付出者,而造成職場上產能低、效率差,還要配合政府法規增加人事成本的觀念,造成從職缺內容、面試、工作評鑑、分發配工作到考績和陞遷,總有一股隱藏的、以性別做判斷的標準縈繞著,好比隱藏版的單身條款,而潛在性騷擾更不侷限在職場中。在家庭結構的改變下,歧視絕非女性專屬,男性也可能因育兒而須申請留職停薪、或因性傾向遭受對工作能力的質疑和性騷擾,但以女性最有可能因結合其他因素如派遣身分、年紀或身心障礙等雙重因素更處於弱勢狀態。

「歧視」可能源起於加害者的不自知。現行〈就業服務法〉和〈性別平等法〉規定,為了保障勞工權益,當職場發生性別歧視糾紛時,應由雇主負起舉證責任,證明其行為非就性別或性傾向因素。然而,主管機關只被動受理申訴,而且評議委員會為臨時編組,處理過程曠日廢時。當雇主握有更多勞工個人資訊時,處於弱勢的勞工該如何自保?或可能面對怎樣的陷阱,反而讓雇主有合理理由將自己推向調職、解僱的更不利處境?

本週哲學星期五@高雄很高興邀請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黃怡翎,來談談現行台灣就業環境中性別歧視狀況為何?職場女性如何判斷自己是否遭遇性別歧視?遭遇職場性別歧視時,又當如何自救?

【與談】黃怡翎|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
【主持】翁嘉昀|哲學星期五志工
【時間】 2016 年 9 月 30 日(五)19:00 ~ 21:00
【地點】新浜碼頭藝術空間
【主辦】新浜碼頭藝術學會、青平台基金會、哲學星期五@高雄志工團
哲學星期五@高雄志工團:
【策劃行政】翁嘉昀、林宏軒、楊柏賢、劉燕玉
【海報/攝影】黃靖文、黃盈昇、蘇峻弘、陳虹而
【器材/場地】黃上容、傅筱雲、楊堯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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