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星期五@高雄】 大法官怎麼說?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解密

三週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做出解釋。大法官釋憲結果認定,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二章婚姻部分並未涵蓋同性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以及與第 7 條平等權規範之意旨有違,宣告違憲。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倘使未來兩年內立法機構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同性二人可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台灣同志伴侶爭取同性婚姻權,以及立法機構試圖提案修法已有超過半世紀的歷史。早在 1958 年便有女同志伴侶向政府登記結婚遭拒。1986 年,知名同運人士,也是最近一次同婚釋憲案聲請人祁家威請求與男性伴侶公證結婚,並提出同性婚姻法制化的請願亦遭拒絕。2000 年祁家威首度聲請釋憲,卻遭司法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其釋憲聲請案。立法部分, 2001 年、2006 年、2013 年皆有立委提出同婚修法,卻因為反對聲音大,最終皆以失敗收場。本次大法官釋憲結果將使台灣成為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亞洲國家。

大法官釋憲結果既出,同婚修法迫在眉睫,行政院修法小組已經開始工作會議,盤點可能牽涉的相關法令,最快明年初就有機會將政院版草案送入立法院。而事實上,立法院在 2016 年底已審查通過兩個可能的婚姻平權版本:一是「整合版」,在《民法》新增「同性或異性婚姻,平等適用關於夫妻權利義務的法律規定」,在不改變「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的情況下,增列「同性婚姻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第二個版本則是「折衷版」,在《民法》修訂同性婚姻專章。

要修《民法》條文,或設專章,或另設專法?目前政府表示尚未定調,僅表示將推出「最小衝擊、最大共識」的版本。這幾種修法/立法提案對於同性伴侶的婚姻權保障方式有何異同?既然大法官裁決現行民法婚姻章違憲,為何還要給立法院兩年的修法期限?同志伴侶現在可以結婚嗎?

本週哲學星期五@高雄很高興邀請公民同志平權會成員鄭子薇檢察官,來為我們詳細解說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的裁決內容,並帶領大家一起思考,怎樣的立法/修法最可能符合人權標準與社會期待。



【與談】鄭子薇|檢察官、公民同志平權會成員
【主持】劉燕玉|哲學星期五志工
【時間】 2017 年 06 月 16 日(五)19:00 ~ 21:00
【地點】新浜碼頭藝術空間
【主辦】新浜碼頭藝術學會、哲學星期五@高雄志工團
【參考資料】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全文: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
哲學星期五@高雄志工團:
【策劃行政】翁嘉昀、林宏軒、楊柏賢、劉燕玉
【海報/攝影】黃靖文、黃盈昇、蘇峻弘、陳虹而
【器材/場地】黃上容、傅筱雲、楊堯珺、楊子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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